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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福生计生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348号申请人上杭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注册地址上杭县临江镇北大路12号,现地址上杭县城区二环路金秋大厦四楼。代码:00411402-1。法定代表人何永生,局长。被告张福生,男,196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已向被执行人张福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福生立即履行生效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福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张福生的银行存款15150.2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助理执行员  赖龙桂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范 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