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1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原告马进彪诉被告陈开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进彪,陈开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178号原告:马进彪。委托代理人:朱海红,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真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开明。委托代理人:胡雪青,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瑞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进彪诉被告陈开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进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进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3.02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减少诉讼请求至10000元,应向原告退还受理费703.02元;应收受理费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5元与邮寄送达费30元,合计5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其余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张英桃代理审判员 王 玮人民陪审员 马明举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苏 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