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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民初字第01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陈某敏诉黎某文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敏,黎某文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初字第01361号原告陈某敏,女,生于1984年3月24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黎某文,男,生于1984年7月26日,汉族,贵州省正安县人。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某敏诉被告黎某文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以双方自愿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愿和好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敏承担。审判员  李可才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