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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宣中执字第000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东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宣中执字第00086-1号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智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宣城市东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东升,职务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市东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3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宣城市东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宣州工业新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宣国用(2011区)第0220号]和宣州区经济开发区(北区)第2幢、第4幢厂房(房产证号:宣房地权证宣州字第000779**号、第000779**号)。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定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宣城市东升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宣州工业新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宣国用(2011区)第0220号]和宣州区经济开发区(北区)第2幢、第4幢厂房(房产证号:宣房地权证宣州字第000779**号、第000779**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征兵审 判 员  张逸峰代理审判员  杨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翀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