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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詹延安与深圳市吉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詹延安,深圳市吉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立民终字第20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詹延安,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饶平县,现居住地址深圳市龙岗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吉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仲豪,董事长。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布民初字第3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詹延安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詹延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祥代理审判员 刘 欢 飞代理审判员 陆   山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庆 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