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宁执民字第296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王秀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王秀元,蒋晓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宁执民字第296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海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493564X),住所地:宁海县跃龙街道桃源南路238号。法定代表人:周乾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王秀元,男,1954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被执行人:蒋晓燕,女,195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宁商初字899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秀元、蒋晓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秀元、蒋晓燕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执行款1125946.88元,执行费13659.47元,合计1139606.35元;但被执行人王秀元、蒋晓燕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秀元、蒋晓燕的银行存款1139606.3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咏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开泉(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