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原告杨XX与被告邓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邓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铁银民三初字第00102号原告:杨XX,男。被告:邓X,女。(未出庭,其它身份未核对)原告杨XX与被告邓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钟莉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何锡军、王希芹参加评议,于2015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X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XX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9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不好,经常因为琐事争吵。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来撤诉。现原告已离家三年,一直没有联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邓X未到庭,未向法庭递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杨XX与被告邓X于1989年9月26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杨XX,于1990年4月25日出生。被告邓X于2011年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XX市XX区XX街XX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XX市XX公安分局社区警务队出具的民警调查报告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为凭,证明了原、被告是合法夫妻、婚生子女情况及被告邓X已离家出走3年以上,经本院审查,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杨XX要求与被告邓X离婚,经庭审调查,虽被告邓X已离家出走三年以上,但原告杨XX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因感情不和而长期分居,故对原告杨XX要求与被告邓X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邓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予以缺席判决。本院为保护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维护社会的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杨XX与被告邓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预交)、二次公告费1000元(原告预交),均由原告杨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上诉费300元,逾期交纳按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 钟 莉人民陪审员 :何锡军人民陪审员 :王希芹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 郜 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