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辰执字第0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孟昭军与彭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昭军,彭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辰执字第0450号申请执行人孟昭军,无业。被执行人彭飞,无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昭军与被执行人彭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询得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至今未给付借款10万元、案件受理费1450元及逾期利息。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条件成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陈 刚审判员 赵大琨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石全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