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历民初字第1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山东永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永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岳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历民初字第1231号原告山东永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吕江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卫江,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岳,男,汉族,1979年出生,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永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东永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永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永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0元,减半收取1385元,由原告山东永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刘 峰审判员 顾建金审判员 刘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孙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