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哈刑执字第2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梁永江故意伤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永江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2704号罪犯梁永江,出生于辽宁省。现于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2日作出(2000)哈刑初字第41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永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人民币11845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5月10日以(2003)黑刑执字第355号刑事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06年1月13日以(2006)哈刑执字第1074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08年1月29日以(2008)哈刑执字第869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0年6月12日以(2010)哈刑执字第296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2年6月28日以(2012)哈刑执字第318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5年6月18日根据该犯的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以罪犯梁永江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梁永江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永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各科学习成绩良好;能够积极参加焊工劳动,不怕脏、不怕累,累计完成电焊外加工任务1600余件,加班加点90余工时,较好的完成各项劳动改造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梁永江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梁永江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犯罪具体情节及附带民事赔偿义务履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永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3年5月10日起至2015年12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福军审判员 李文博审判员 王立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盛丽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