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执字第003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饶某某与被执行人阜阳市黄龙金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某某,阜阳市黄龙金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泉执字第00305号申请执行人:饶某某,男,1984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阜阳市黄龙金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董事长。本院在执行饶某某与阜阳市黄龙金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的本院(2013)泉民一初字第0108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亦为能查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泉民一初字第01083号民事判决书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随时请求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远审 判 员 贾德军代理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俞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