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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执字第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闫晓香申请执行杨冬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晓香,杨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1449号申请执行人闫晓香,女,被执行人杨冬,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管民初字第215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冬银行存款15200元及执行费等(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数额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太鼎审判员  文宏涛审判员  白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