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管执字第14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闫晓香申请执行杨冬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晓香,杨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1449号申请执行人闫晓香,女,被执行人杨冬,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管民初字第215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冬银行存款15200元及执行费等(以协助执行通知书数额为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太鼎审判员 文宏涛审判员 白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