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刘龙与刘林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龙,刘林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1063号申请执行人刘龙,农民。被执行人刘林新,农民。申请执行人刘龙与被执行人刘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林新自动履行义务,本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二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3)平民一初字第2539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建伟审 判 员 冷明明审 判 员 牟晓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代 蕾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