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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电法执字第28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树仔信用社与林怡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树仔信用社,林怡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字第280-1号申请执行人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树仔信用社。法定代表人陈桂林,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李雪杈,系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资产管理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永超,系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树仔信用社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林怡和。申请执行人电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树仔信用社与被执行人林怡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茂电法民初字第107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林怡和应偿还借款50000元及利息给��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2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本院查询了工商管理、国土、房产、车辆管理、银行、信用社等部门,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己把查询情况和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茂电法执字第2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小玲审判员  廖立光审判员  何 川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家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