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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望执字第00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长沙县星沙利轩废品收购站与湖南旺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县星沙利轩废品收购站,湖南旺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望执字第00456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县星沙利轩废品收购站,住所地长沙县。负责人朱红福。被执行人湖南旺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望城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石伟斌,该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5)望民初字第0067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于2015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湖南旺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南旺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湖南旺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旺顺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数额相当的其他收入;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浩滨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群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