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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8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冼某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冼某甲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中一法刑一初字第864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冼某甲,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广东省中山市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中山市。因本案于2014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现押于中山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刘开辉,中山市法律援助处律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5)1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冼某甲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洪源、代理检察员陈雪珠出庭支持公诉,冼某甲及其指定辩护人刘开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21日下午2时许,车牌号码为粤T/097**的209路公交车至中山市民众镇多宝加油站加油时,乘坐该车的被告人冼某甲明知自己不具备驾驶该车型的驾驶资格,仍擅自发动该车,车上乘客因害怕而全部下车后,冼某甲驾驶上述车辆沿番中公路北行至民众镇,途经民众大道南、民众大道中、兴业路、政通路、兴泰路等路段后,返回番中公路往火炬开发区方向行驶,沿途碰撞多辆正在路上行驶的车辆,造成6辆汽车、2辆电动车损坏,并致上述公交车多处受损(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96358元)。期间,冼某甲还操纵上述车辆碰撞一路追赶的警车、致2辆警车受损(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6160元)。最后,公安人员鸣枪示警后开枪击伤冼某甲后将其抓获。归案后,冼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冼某甲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冼某甲案发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可以从轻处罚。冼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冼某甲辩称其碰撞的车辆应该只有2、3辆。其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冼某甲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主观恶性不大;2.冼某甲案发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3.冼某甲自愿认罪;4.本案具有一定偶然性;5.家庭因素对其造成一定刺激。请求对冼某甲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1日下午2时许,车牌号码为粤T/097**的209路公交车至中山市民众镇多宝加油站加油时,乘坐该车的被告人冼某甲明知自己不具备驾驶该车型的驾驶资格,仍擅自发动该车,车上乘客因害怕而全部下车后,冼某甲驾驶上述车辆沿番中公路北行至民众镇,途经民众大道南、民众大道中、兴业路、政通路、兴泰路等路段后,返回番中公路往火炬开发区方向行驶,沿途碰撞多辆正在路上行驶的车辆,造成6辆汽车、2辆电动车损坏,并致上述公交车多处受损(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96358元)。期间,公安人员驾驶警车一路追赶拦截至中山港大桥时,冼某甲还操纵上述车辆碰撞警车致2辆警车受损(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6160元)。最后,公安人员经示警无效,为制止冼某甲继续驾车危害公共安全,鸣枪示警后开枪击伤冼某甲并将其抓获。归案后,冼某甲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鉴定,冼某甲患有“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此次案发时处于发病期,辨认能力存在,控制能力削弱。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温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1月21日下午2时许,其驾驶209路公交车(车牌粤T/097**)从中山港来到民众镇多宝加油站,其停车去加油,回来时发现公交车上的乘客全部下车。乘客说有一名男子启动公交车往民众镇方向去。其即打电话报警及上报公交公司。民警到来时,其上车与民警一起追。公交公司客服说该公交车开到大骏布业城红绿灯,又到浪网红绿灯处并调头往中山港方向行驶,后到中山港大桥桥顶处。他们到接源加油站时见路边一辆小车被撞坏,到中山港大桥时,见该公交车横行停着,车头多处撞烂,挡风玻璃全烂了。公安人员说驾车男子被抓获并送医院。其辨认出被告人冼某甲就是开车的男子。2.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11月21日下午2时许,其驾驶粤T/128**号泥头车在民众中学对面建筑工地装泥沙,此时有两名警察要求其将车开到公路,协助拦一辆公共汽车。其将车开到公路边,就有一辆公共汽车速度很快开过来,一下撞到泥头车的车头,前挡风玻璃右下角裂开,驾驶室上的玻璃及后视镜的玻璃都碎了。其见该公共汽车上只有司机一人,警察想去拉该司机。该司机后退一点,加大油门逃走了。3.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11月21日中午12时许,其将电动车停放在民众镇兴泰路16号门口处。下午2时许,其听到警车声,出去时见一辆公交车停在乐都网吧对开路边,有很多警察在围堵,该公交车往后倒,又往前走,将其和同事的电动车撞倒,并将两辆电动车往晴朗餐厅方向拖行。警察叫他们到派出所备案。黄某某还提供了购车发票。4.被害人吴某甲的陈述,2014年11月21日下午2时许,其在民众镇蝶恋花美容院上班时听到警笛声,其和黄某某等人到外面看,见一辆209号公交车往乐都网吧方向经过,后面有警车跟着,公交车前面也有一辆警察挡住,公交车往后倒车,又突然加速向其店门口开来,将其和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两辆电动车撞倒,并将电动车拖行,后把警车撞开。后警察叫他们到派出所反映情况。5.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11月21日下午3时许,其驾驶粤T/LK9**号小型轿车由民众镇往中山石岐方向行驶,行至民众镇接源路口时,有警察把马路的车辆拦住,后面有一辆公交车S形行驶,其将车停在接源加油站对开路段并离开车辆。过程中警车被该公交车碰撞了,该公交车与中山大桥距离200米时,加油往后退,其车被该公交车撞了。6.被害人阳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11月21日下午2时许,其驾驶粤T/FK9**号小汽车途经民众镇接源加油站对开路段时,见有警察在前面处警,前面的小汽车都停在路上,其将车停下。不久前面一辆公共汽车快速倒车,撞到前面小汽车,连环撞过来,其头部被汽车车门碰到受伤。该公共汽车退不了,又开始往前开。7.被害人郭某甲的陈述,证明2014年11月21日下午2时37分,其驾驶粤A/A01**号白色小轿车开至中山港大桥上桥路段,见有两辆警用摩托车拦住去路,警察示意其尽快下车。其发现前面有巴士在慢慢后退,突然加速,其前面的一辆银色日产车被巴士撞上,日产车再撞上其车。警察示意其尽快离开现场。8.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证明2014年11月21日下午3时许,其驾驶粤A/629**号面包车开到番中公路中山港大桥前200多米位置时,警察把前面的车拦住,此时其见一辆公交车左右行驶,有一辆警车在后面追上去,差不多追上时,该公交车停住了,该公交车挂后挡向后面的警车撞过去,警车跟着后退,但被公交车撞了,该公交车没有停下来,继续后退,结果前面三辆车来不及倒车互相碰撞了。其面包车的前车盖、前面保险杠等部位烂了。该公交车加油往前面冲,最后在中山港大桥上被警察拦住。9.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1月21日下午2时20分许,中山市公安局民众分局民城派出所接报称:一名男子驾驶一辆209路公交车在民众镇镇区横冲直撞,非常危险。民警即驾驶警车前往处置,追到浪网村多宝宠物场对开路段时,发现已有两辆警车正在追截一辆209路公交车。民警多次警告该公交车停车并尝试截停,该男子多次驾车冲撞警车而逃脱拦截,同时驾车驶往火炬开发区方向,该男子驾车到中山港大桥桥脚时,突然倒车撞击追截的警车,造成警车及多辆正在行驶的小汽车损坏,其后继续往中山港大桥方向逃窜。行至中山港大桥桥顶附近,该男子突然欲驾车驶向对面车道,情况非常危险紧迫,民警鸣枪示警,该男子拒不停车,民警开枪击伤该男子,后上车将该男子控制并抓获归案。10.现场照片及车辆损坏相片,证明现场位于中山市民众镇中山港大桥、民众镇民众大道、兴泰路、多宝加油站等地,209路公交车等多辆车被撞坏。1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证明从被告人冼某甲处扣押了药物。1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撞车辆的行驶证、被撞车辆驾驶人的驾驶证及身份证的情况。13.中山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评估明细表及发票,证明在此事故中,粤T/097**号金龙大客车的损失为28710元,粤A/A01**号车辆损失为6852元,粤T/LK9**号小型客车的损失为40419元,粤T/128**号厢式货车的损失为3215元,粤T/FK9**号车辆的损失为12579元,粤A/629**号车辆的损失为4583元。14.广东增值税普通发票,证明粤T/07**警车维修费为6160元。15.疾病证明诊断书、医疗收费票据,证明被害人阳某某案发时受伤到中山市民众医院就诊。16.广东埠湖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被告人冼某甲患有“非成瘾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此次案发时处于发病期,2014年11月21日案发时辨认能力存在,控制能力削弱。17.简项信息,证明被告人冼某甲的准驾车型为C1E。18.中山市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明被告人冼某甲于2007年至2014年间因吸毒、盗窃、殴打他人、猥亵妇女、非法持有管制刀具多次被行政拘留。19.身份材料,证明被告人冼某甲的身份情况。20.视听资料(视听录像、公交车监控录像、路面监控录像、受损车辆行车记录仪录像),证明案发时被告人冼某甲驾驶粤T/097**号金龙大客车在路上行驶、碰撞其他车辆的情况。21.证人黄某甲、黄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21日下午1时15分许,她们姐妹在中山市人民医院乘坐209号公交车回民众镇,一名男子在该站上车,上车后骚扰其他乘客。车辆到民众镇多宝加油站时,司机下车加油及上洗手间。上述男子坐到司机位上启动车辆,乘客意识到不对就下车,该男子把车开走。公交车司机回来见状就报警。22.证人邓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21日下午2时许,其乘坐209号公交车到民众镇。到民众镇多宝加油站时,司机下车加油。此时一名坐公交车前面的男子走到司机座位上左摸右摸,其见不对劲就下车,其他乘客也跟着下车,该男子驾车开出中番公路往民众镇方向开走。公交车司机出来见状边追边打电话报警。23.证人吴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21日下午2时10分许,其在民众镇多宝加油站工作时,一辆209路公交车来加油,司机下车到前台充钱。不久公交车上的乘客都下车,公交车也发动了。公交车司机在后面追并报警。24.证人吴某丙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21日下午3时许,其驾驶小货车距离中山港大桥约200米的位置,警察把马路的车辆拦住。此时前方一辆公交车不停左右行驶,碰撞到隔离防撞墙,情况很危险,过程中警察的车也被该公交车碰撞了。其货车和前面大概6辆车来不及倒车,相互之间被碰撞了。该公交车加油往前冲,最后被警车拦住在中山港大桥。25.证人冼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21日下午3时许,其在民众镇维亚尼美发店开工时,见一辆公共汽车乱开乱撞,车上只有一名男子,该车往晴朗西餐厅开去,又倒车开回来,来回三次,很危险,又撞了几辆摩托车,后继续往前面开。后来有警车追过去。26.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21日下午2时20分许,其接指挥中心电话,称一名男子驾驶一辆209路公交车在民众镇镇区乱窜危害公共安全。其驾驶粤T/07**警号警车和民警周某某前往处置。到多宝宠物场对开路面时,见有两辆警用摩托车和一辆警车正追着一辆209路公交车,他们多次想超车拦停该公交车,但该男子驾驶公交车不断左右变向行驶。到接源加油站前路段时,该公交车停在路上,后倒车向警车撞过来,其躲避不及,警车右侧尾灯被公交车撞烂。该公交车继续倒后撞向后面公路上的其他车辆。该男子驾驶公交车撞了他们警车的左边副驾驶门一下,加速向中山港方向行驶,差不到中山港大桥桥顶时,该公交车斜横着两条车道想调头,其拔枪喊话及鸣枪示警后,该男子都没有理会,其怕会发生更大的交通事故,便向该男子的小腿位置开枪。该男子还不停车,不停换挡,后该车撞到右边桥档停下来。他们上车控制该男子。27.证人周某某、袁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1月21日下午2时许,梁某某和他们接指挥中心电话,即驾驶警车处警,后在中山港大桥桥顶控制驾驶209路公交车的男子的经过。28.证人郭某乙的证言,证明其丈夫冼某甲平时的精神和行为有点异常,2012年曾吸食毒品,后来没有见冼某甲吸食毒品,2014年4月开始,其见冼某甲滥用药物,且已经上瘾。29.被告人冼某甲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1月21日下午2时许,其在市人民医院搭乘209号公交车到民众镇,到民众多宝加油站时见司机下车,其就坐到司机位置上开动车辆,乘客全部下车后,其就开着公交车往民众方向,差不多到民众镇乐都网吧时有民警拦截,其不想被带到派出所,就开车往中山港方向,到接源村附近时见警察追截,便往后倒车吓唬一下警察。警察在路边持枪要求其停车,其继续往前面开,撞到前面警车的右门,后来其发现自己中枪受伤,还打算逃走,之后怎样被抓获就忘记了。其记得开车过程中与几部车辆碰撞过几次。其从2007年开始吸食“K粉”,后来滥用药物上瘾。其指认出其开车前服用的药物。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冼某甲无视国家法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依法惩处。冼某甲案发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冼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冼某甲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对冼某甲及辩护人提出冼某甲属间接故意,主观恶性不大、家庭因素对其造成一定刺激的意见,经查,1.多名被害人的陈述、现场照片、物证照片、监控录像、鉴定结论等均证明,案发时6辆汽车、2辆电动车、2辆警车受损。2.冼某甲不具备驾驶公共汽车车型的资质驾驶公共汽车,民警多次向冼某甲示警,冼某甲仍驾车故意左右驾驶,还故意倒车撞向警车及其他车辆,其就有直接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且该行为社会危害性大。3.家庭因素不能成为其犯罪的理由。故冼某甲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述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冼某甲案发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自愿认罪、本案具有一定偶然性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冼某甲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1日起至2020年11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振毅人民陪审员  刘淑珍人民陪审员  余蔚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彭素芳佘少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