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涡民一初字第011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邓某与孙某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孙某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152号原告:邓某,女,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委托代理人:张克良,涡阳县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某,男,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孙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邓某负担。审判长 张 亚审判员 李悦超审判员 杨立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