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3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3028号原告陈某某。被告商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武雪飞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广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