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076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董德富与汪益民、李怡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3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德富,汪益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0762-3号申请执行人董德富,男,住址安徽省南陵县。被执行人汪益民,男,住址安徽省南陵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陵县人民法院(2014)南民一初字第005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6月30日向被执行人汪益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即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汪益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汪益民在广发银行珠海湾仔沙支行的存款人民币8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友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宗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