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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18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江苏荣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志荣,曹秀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江苏荣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志荣,曹秀珠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6182-1号原告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蛇口望海路1166号招商局广场1号楼20层ACGH单元。法定代表人麦伯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晓纲,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系该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谭光明,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该司员工。被告江苏荣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建华村,组织机构73116848-0。法定代表人房志荣。被告房志荣,住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被告曹秀珠,住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164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按规定收取2008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082元,由原告中集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敏通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邓程倩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