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知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偃师市钱柜娱乐会所、段梦龙侵害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偃师市钱柜娱乐会所,段梦龙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洛知民初字第66号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民权县人民路中段南侧。法定代表人苏军龙。委托代理人张付成,男,汉族,1971年2月13日出生,系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倩文,女,汉族,1993年12月22日出生,系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偃师市钱柜娱乐会所,地址:偃师市商都中路西亳市场东。被告段梦龙,男,汉族,1988年7月24日出生,系偃师市钱柜娱乐会所负责人。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天公司)诉被告偃师市钱柜娱乐会所、段梦龙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浩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付成、张倩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偃师市钱柜娱乐会所负责人段梦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浩天公司诉称,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对《放了》、《吹眼睛》、《给我的挚友-火天》、《开始》、《啷咯情歌》、《爱着她、想着她》、《忘不了的你》、《如果你嫁给我》、《完美结局》、《遇见你》、《永恒的信念》、《一个人的公园》、《幸福是什么》、《谢谢你祝我生日快乐》、《笑容》、《像我一样飞翔》、《午夜玫瑰》、《我们的初恋》、《往日时光》、《突围》、《守候》、《生日》、《人在世上飘》、《秋雪》、《男人》、《丽丽》、《圆月亮》、《怎么办》、《遇上你是我的缘》、《纤夫的爱》、《放心宝贝》、《当雪花爱上梅花》、《打工十二月》、《Flyaway》、《白狐》、《爱情重点》、《爱情乞丐》、《爱溜溜》、《Yesterday》、《真爱》、《龙》、《一天》、《一错再错》、《心醉》、《笑傲江湖》、《女人心》、《鸟巢》、《你是我的好朋友》、《茅草屋的女主人》、《混了31年》、《和我一起走好吗》、《负心人》、《说吧,你说吧》、《最后一个情人》、《追求》、《一间小屋》、《洗洗睡》、《你是一只猫》、《陪君醉笑三千场》、《谁是谁的谁》、《傻瓜》、《让泪化作相思雨》、《其实我很在乎你》、《七仙女》计64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复制权、放映权等。原告浩天公司经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取得了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排他性专属授权,得以自己的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放映权等专属权利,并得以自己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授权,亦未经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放映上述音乐作品,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恳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使用涉案64首侵权音乐电视作品,从KTV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在省内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6800元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39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偃师市钱柜娱乐会所、段梦龙辩称点歌系统是从北京雷石公司购买的,里面的歌曲也是由雷石公司提供的,购买系统时已经支付过费用。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浩天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原告制作发行的专辑《好歌天天唱》。2、《音像著作权合同》及附件。以上两项证据证明原告主体适格。3、(2014)民证民字第1741号公证书,证明内容:被告偃师市钱柜娱乐会所、段梦龙侵权事实。4、公证费的发票。5、洛阳地区差旅费用明细表,共计11420元,与同时提起诉讼的另外25起案件的被告分担。以上两项证据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费用。被告偃师市钱柜娱乐会所、段梦龙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对证据1,原告提交的证据光盘芯头没有显示防伪镭射码ISRCN-E02-10-348-00VJ6标识,不属于合法出版物。对证据2的真实性、证明方向均有异议,鸟人公司已经信托给音集协就不能再将维权权利委托给原告行使。对证据3的真实性有异议,公证书只有一人签字,应该在场的所有人都要签字。照片是原告单独拍摄,公证机构是原告单方选择,公正过程只有原告在场,结果存在倾向性。公证书后所附发票不只是点歌的费用,还包含酒水的费用,对公证费发票的公章有异议。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应由被告承担。对证据5的真实性有异议,都是复印件,有些费用不是制止被告侵权的费用,与本案无关。被告偃师市钱柜娱乐会所、段梦龙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材料。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质证意见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如下事实:《好歌天天唱》是由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出品,北京东方影音公司出版的DVD专辑,版号为ISRCCN-E02-10-348-00/V.J6,专辑中收录了涉案的64部音乐电视作品。2014年7月8日,浩天公司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音像著作权合同》,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将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在河南省区域内的放映权的维权权利授权给浩天公司管理,授权期限为2014年7月8日至2015年7月7日。2014年12月28日12时50分,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根据浩天公司的申请,指派公证员郅某某、李某某,工作人员刘某随同浩天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军龙的委托代理人赵忠州,来到位于偃师市商都路中段的“钱柜娱乐会所KTV”,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赵忠州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进入其三楼A10房间。公证人员对赵忠州提供的摄像设备进行了清洁性检查,经检查,该摄像设备的存储空间为空白。之后,在公证人员的现场监督下,赵忠州在该处点歌系统上点播了涉案的64首MTV音乐电视作品。阿耀功对以上歌曲的播放画面进行了现场全程录像,现场录制视频单元一个,之后刻录成光盘。消费结束后,赵忠州获得了盖有“偃师市钱柜娱乐会所发票专用章”的《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伍拾元整十一张,发票号码为:53556640、53556641、53556642、53556637、53556638、53556639、53556628、53556627、53556636、53556635、53556629。2015年2月12日,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出具了(2014)民证民字第1741号公证书,并证明公证书所附光盘的内容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将公证书所附光盘的内容与原告《好歌天天唱》DVD光碟内容进行了比对,64首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与《好歌天天唱》中载明的同名音乐电视作品在词曲、演唱者以及歌手演唱时显示的画面等方面均一致。另查明:1、偃师市钱柜娱乐会所,负责人:段梦龙;企业类型:非公司私营企业;经营场所:洛阳市伊川县城关镇文化北路;资金数额:98万元;成立日期:2012年3月15日;经营范围:KTV歌厅娱乐活动(凭许可证有效期经营);预包装食品的零售(食品流通许可证有效期至2015年10月21日);2、浩天公司为本案支出公证费1900元,差旅费用共计10115元(26个案件)。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好歌天天唱》DVD光盘正面及封套背页上均标注了版号为:ISRCCN-E02-10-348-00/V.J6,及“本合集全部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违者必究”的字样,被告没有提出相反证据,可以认定《好歌天天唱》DVD专辑为合法出版物,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为涉案64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浩天公司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合同》,浩天公司获得了涉案64首音乐电视作品在河南省区域内的维权权利,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被告偃师市钱柜娱乐会所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通过播放设备在其经营的公开场所以卡拉OK的形式放映涉案的64首音乐电视作品,已经侵害了著作权人的作品放映权及相应财产权利,应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被告辩称其所放映的歌曲是通过正规渠道购进的点播系统自身附带的,但未能提供其已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证据,故对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偃师市钱柜娱乐会所为非公司私营企业,被告段梦龙仅为其投资人,直接实施侵害著作权人作品放映权的行为人为偃师市钱柜娱乐会所,原告要求被告段梦龙直接承担赔偿损失责任法律依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首先应以企业自身财产承担责任,只有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时,投资人才以个人的其他财产承担责任。原告要求投资人段梦龙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偃师市钱柜娱乐会所共同承担赔偿损失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关于被告应承担的具体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未就其所受损失及被告所得利益提供证据,本院综合考虑著作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类型、流行程度及被告的侵权方式、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程度、经营规模、经营场所位置以及本市经济发展状况等因素,依法酌定为32000元。关于浩天公司主张偃师市钱柜娱乐会所、段梦龙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因被告在使用涉案音乐电视作品时,并未侵犯权利人的人身权利,故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偃师市钱柜娱乐会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放了》、《吹眼睛》、《给我的挚友-火天》、《开始》、《啷咯情歌》、《爱着她、想着她》、《忘不了的你》、《如果你嫁给我》、《完美结局》、《遇见你》、《永恒的信念》、《一个人的公园》、《幸福是什么》、《谢谢你祝我生日快乐》、《笑容》、《像我一样飞翔》、《午夜玫瑰》、《我们的初恋》、《往日时光》、《突围》、《守候》、《生日》、《人在世上飘》、《秋雪》、《男人》、《丽丽》、《圆月亮》、《怎么办》、《遇上你是我的缘》、《纤夫的爱》、《放心宝贝》、《当雪花爱上梅花》、《打工十二月》、《Flyaway》、《白狐》、《爱情重点》、《爱情乞丐》、《爱溜溜》、《Yesterday》、《真爱》、《龙》、《一天》、《一错再错》、《心醉》、《笑傲江湖》、《女人心》、《鸟巢》、《你是我的好朋友》、《茅草屋的女主人》、《混了31年》、《和我一起走好吗》、《负心人》、《说吧,你说吧》、《最后一个情人》、《追求》、《一间小屋》、《洗洗睡》、《你是一只猫》、《陪君醉笑三千场》、《谁是谁的谁》、《傻瓜》、《让泪化作相思雨》、《其实我很在乎你》、《七仙女》共计64首音乐电视作品,并从KTV曲库中删除前述作品;二、被告偃师市钱柜娱乐会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2000元,被告偃师市钱柜娱乐会所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由被告段梦龙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三、驳回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818元,由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负担500元,被告偃师市钱柜娱乐会所负担131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宋梁凤审判员 杨保国审判员 范振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杨孟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