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二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原告熊明生与被告姚光辉、刘林、刘卓、肖林桥、宁乡卓远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二初字第190号原告熊明生,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姚光辉,男,1976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林,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卓,男,195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肖木桥,男,195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宁乡卓远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林,男,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熊明生与被告姚光辉、刘林、刘卓、肖木桥、宁乡卓远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熊明生以各被告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明生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明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340元,减半收取10670元,由原告熊明生承担。审 判 员 刘海浪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侯文君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