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2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武汉汉阳分公司与张金旭、杨京堰等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武汉汉阳分公司,张金旭,杨京堰,徐学礼,张明会,襄阳鑫楚永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253-1号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武汉汉阳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墨水湖北路102-212室。代表人:张文杰,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聪、张蓓,系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张金旭。被告:杨京堰。被告:徐学礼。被告:张明会。被告:襄阳鑫楚永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米庄镇。法定代表人:张金旭。本院在审理原告富登小额贷款(湖北)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金旭、杨京堰、徐学礼、张明会、襄阳鑫楚永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赵 旭人民陪审员 周翠玉人民陪审员 刘国凤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邱可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