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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虞建良与王建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建良,王建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汾民初字第00636号原告虞建良。委托代理人闻焰锋。委托代理人严雨飞。被告王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建良与被告王建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虞建良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建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虞建良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王建林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建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虞建良负担。代理审判员  范媛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洪善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