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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光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川法民初字第03260号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29号-5-2-5,组织机构代码45038606-X。法定代表人李小刚,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洪,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告高光利,女,1980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光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亮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宋小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