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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刑执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蒋玉松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蒋玉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刑执字第00360号罪犯蒋玉松,男,1974年9月2日出生,汉族。现在安徽省蚌埠监狱服刑。原安徽省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2月23日作出(2000)巢中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蒋玉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宣判后,蒋玉松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4月26日作出(2000)皖刑终字第2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8月23日裁定,将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审不变。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9日裁定,将其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本院分别于2007年10月29日、2010年5月11日、2012年12月25日裁定,将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二年、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均不变。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于2015年7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蚌埠监狱提出,罪犯蒋玉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该犯自上次减刑以来,认真改造,先后获得记功3次、表扬3次的奖励。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考核鉴定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蒋玉松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蒋玉松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 峰审判员 陈 颉审判员 吴公礼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玉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