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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刑执字第29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亚彬强奸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亚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哈刑执字第2905号罪犯李亚彬,出生于黑龙江省阿城市,现于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服刑。黑龙江省阿城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18日作出(2004)阿刑初字第41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亚彬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中,本院于2008年6月23日以(2008)哈刑执字第309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0年6月12日以(2010)哈刑执字第2997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6月21日以(2013)哈刑执字第2931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现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于2015年7月9日根据该犯的服刑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对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报请的减刑建议书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监狱以罪犯李亚彬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理由,建议对罪犯李亚彬予以减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李亚彬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财产刑未执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减刑建议书、原审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事裁定书、减刑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计分考核情况综合表、罪犯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亚彬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提出的对罪犯李亚彬减刑的建议应予采纳。根据该犯刑罚执行情况、财产刑执行情况,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掌握,故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亚彬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4年9月12日起至2015年12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金鹏审 判 员  徐 向代理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盛丽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