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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阳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阳城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阳民初字第1066号民事调解书,协议内容为:“一、原告张某与被告王某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张某一自行抚养,被告王某不支付抚养费。被告对婚生子有探视权。三、原告张某支付被告王某共同财产折款及应承担共同债务25000元,其中,在2014年7月23日前支付10000元,其余款项在2014年12月31日前付清。共同生活期间欠被告王某母亲债务由被告负责归还。四、其他问题双方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某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城县人民法院(2015)阳执字第2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大伟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