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行立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吕玉坤,庄连弟,庄素珍,庄忠祥诉长春市二道区教育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玉坤,庄连弟,庄素珍,庄忠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行立初字第7号起诉人吕玉坤,女,193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东长新街**号。起诉人庄连弟,男,1949年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东长新街**号。起诉人庄素珍,女,1953年6月4号出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西广小区***栋。起诉人庄忠祥,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深圳市南山区麒麟路*号。2015年7月27日,本院收到吕玉坤、庄连弟、庄素珍、庄忠祥的起诉状,诉称:1999年9月27日,庄德贵与长春市第四职业中学签订的“一次性解决教师住房协议书”。长春市第四职业中学故意在合同中将“视为”写成“似为”,故合同系在欺诈的情况下签订的虚假合同,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并判令被起诉人赔偿起诉人住房安置费290271.1元整。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五十一条,裁定如下:对吕玉坤、庄连弟、庄素珍、庄忠祥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宝良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