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民初字第2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福来、高秀珍诉被告李永胜、孙秀琴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来,高秀珍,李永胜,孙秀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385号原告李福来,男,195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原告高秀珍,女,195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李永胜,男,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孙秀琴,女,现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来、高秀珍诉被告李永胜、孙秀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以双方私下协商处理此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广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8.1元,退还原告414.05元,其余414.0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建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林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