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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初字第2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福来、高秀珍诉被告李永胜、孙秀琴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来,高秀珍,李永胜,孙秀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初字第2385号原告李福来,男,195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原告高秀珍,女,195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李永胜,男,现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孙秀琴,女,现住大同市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来、高秀珍诉被告李永胜、孙秀琴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以双方私下协商处理此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广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8.1元,退还原告414.05元,其余414.05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建超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林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