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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华法民初字第51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卢晓勇诉被告濮阳市幸福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晓勇,濮阳市幸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华法民初字第5127号原告卢晓勇,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郭徽,河南飞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濮阳市幸福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文英,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晓勇诉被告濮阳市幸福商贸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晓勇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濮阳市幸福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濮阳市幸福商贸有限公司撤诉的行为系原告对其诉权的处分,且该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晓勇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50元,由原告卢晓勇负担。审 判 长 王 勇代理审判员 李 艳人民陪审员 靳伟华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金利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