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执恢终字第00004-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张清钢与姜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执恢终字第00004-2-9号申请执行人张清钢与被执行人姜典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5日作出的(2010)阳民二初字第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2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清钢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并要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鄂阳新执恢字第000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柯永钢审判员 程时龙审判员 朱耀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柯文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