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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什邡执字第35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孙正军与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正军,刘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351-2号申请执行人:孙正军,男,汉族,住什邡市马祖镇。被执行人:刘强,男,汉族,住什邡市马祖镇。孙正军与刘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什邡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6月3日向什邡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在广元市监狱服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什邡民初字第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袁英杰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曾令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