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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美刑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韩江东、刘校犯盗窃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江东,刘校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美刑初字第461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江东。被告人刘校,男,1995年7月15日出生于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黎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青松乡拥处村委会青开村*组**号。因本案于2015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诉刑诉[2015]3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江东、刘校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李金陵、被告人韩江东、刘校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3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韩江东伙同被告人刘校驾驶一辆无牌摩托车窜至海口市美兰区海甸岛寻找盗窃目标,两人来到海甸六东路都市海岸小区后,发现该小区5A501室的窗户开着,便着手实施盗窃。韩江东、刘校二人翻围墙进入该小区后,由韩江东顺着该栋楼的外墙攀爬至五楼盗窃,刘校在楼下望风。韩江东爬到该窗户口后,进入501房间盗窃了一副耳环和人民币80元,随即被该屋内人发现后,两人匆忙从原路逃离,后被红岛边防派出所巡逻民警抓获,并当场缴获赃物。经鉴定,该被盗耳环价值人民币38元。另查明,被盗财物已发还被害人庄燕。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庄燕的陈述,报案书,到案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方位图,辨认笔录及指认照片,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韩江东、刘校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江东、刘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二被告人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江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二、被告人刘校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30日起至2015年9月29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交付本院。)三、扣押在案的作案交通工具无牌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林雄zovnazji9aiqlq8puu案件唯一码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郝恩琳速录员王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审核:林雄撰稿:林雄校对:郝恩琳印刷:余小英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2015年8月3日印制(共印22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