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2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邓小兵与中铁二局集团成都新技术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小兵,中铁二局集团成都新技术爆破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2896号原告:邓小兵,男,汉族,1969年12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部县。委托代理人戴斌,四川泰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成都新技术爆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通锦路*号。法定代表人:赵晓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腾利山,北京市君泽君(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原告邓小兵诉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成都新技术爆破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原告邓小兵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其对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成都新技术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邓小兵申请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成都新技术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自由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其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小兵撤回对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成都新技术爆破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00元,由原告邓小兵自行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李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