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2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郭文静、王所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郭文静,王所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242号申请执行人: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爱国,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周福胜,城关××主任。被执行人:郭文静。被执行人:王所存。本院于2015年7月19日立案执行武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郭文静、王所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经查本案已于2013年立案执行,案号为(2013)武执字第223号,现该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武执字第2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颉永广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汉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