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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中民二终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唐桂英、丁宗波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华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楚中民二终字第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唐桂英,女,1941年2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城镇居民,住楚雄市。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宗波,女,1969年12月22日生,汉族,中专文化,城镇居民,住楚雄市。两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李加宏,云南亮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华支公司。负责人詹联荣,支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倪金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州分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负责人尹建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鸿雁,国浩律师(昆明)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负责人周爱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负责人聂文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茂川,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楚雄分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国华,男,1961年10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南华县。上诉人唐桂英、丁宗波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华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南华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太保云南分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人寿云南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云南分公司)、刘国华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华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遗漏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并报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华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免交。审判长  刘亚玲审判员  李 梅审判员  何永丽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尹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