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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颍执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洋与余同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洋,余同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颍执字第00286号申请执行人刘洋,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被执行人余同强,男,195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本院立案刘洋申请执行余同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颍上县人民法院(2014)颍民一初字第03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该案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余同强无银行存款,无登记房屋,无登记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颍上县人民法院(2014)颍民一初字第034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孝华审判员  周 晓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迟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