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颍执字第00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洋与余同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洋,余同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颍执字第00286号申请执行人刘洋,男,1975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被执行人余同强,男,195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颍上县。本院立案刘洋申请执行余同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颍上县人民法院(2014)颍民一初字第03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该案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余同强无银行存款,无登记房屋,无登记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颍上县人民法院(2014)颍民一初字第034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孝华审判员 周 晓审判员 李向东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迟 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