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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云民初字第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郑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民初字第520号原告郑某,鑫达公司职工。被告夏某,鑫达公司职工。原告郑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某以双方已经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对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郑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何文华二0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文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