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印执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王忠强申请执行张和平、张民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忠强,张和平,张民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铜印执字第00082号申请执行人王忠强,男。被执行人张和平,男。被执行人张民守,男,系张和平之父。王忠强申请执行张和平、张民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铜印民初字第00552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忠强于2015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4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28日依法立案,于同日向张守民、张和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接到本院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王忠强支付案件款6407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现被执行人张民守、张和平已向申请执行人王忠强支付案件款640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82元,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本案现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铜印民初字第005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艳丽审判员 樊长远审判员 宋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任白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