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谏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仲秋与江苏省交通技师学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秋,江苏省交通技师学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谏民初字第286号原告仲秋。被告江苏省交通技师学院,住所地镇江市谏壁镇越河街27号。法定代表人缪正宏,该校校长。原告仲秋诉江苏省交通技师学院劳动争议一��。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立强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告仲秋诉称:原告于2002年9月1日起至2015年2月在被告处从事英语教学工作,期间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费、医保费等费用,为此原告已向镇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5年5月12日镇江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仲裁裁决,对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被告为原告缴纳2002年9月1日起至2015年2月社保费、医保费等费用等,支付经济赔偿金,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原告仲秋的起诉涉及社会保险费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仲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立强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谭成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