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滨功民初字第2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天津七彩云园林有限公司与孟德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七彩云园林有限公司,孟德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2125号原告天津七彩云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天保大道56号1-A-201号。法定代表人袁茂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袁茂祥,经理。被告孟德育。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七彩云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德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七彩云园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68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明洋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许 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