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辖终字第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徐州同飞轮胎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州同飞轮胎有限公司,东营市龙力得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辖终字第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同飞轮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法定代表人:李翔飞,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营市龙力得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法定代表人:刘玉霞,经理。上诉人徐州同飞轮胎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辖初字第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买卖合同的履行地在上诉人所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2014年8月9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购销合同》约定签订地点为“广饶”;合同第九条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为:“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处理解决”。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合法有效。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当,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淑媛审判员 杨敬栓审判员 魏金吉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马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