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执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绥中县富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诉蔡斌 田忠莲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绥中县富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蔡斌,田忠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绥民执字第00624号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富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址绥中县万家镇王家村。法定代表人李小杰,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蔡斌,男,汉族,农民,住址绥中县沙河镇。被执行人:田忠莲,女,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绥中县富兴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诉蔡斌田忠莲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诉蔡斌田忠莲应给付执行款2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诉蔡斌田忠莲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绥民执字第0062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郭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