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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一初字第1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武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武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一初字第1310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武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武某为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袁章红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