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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湛遂法城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全秋燊与被执行人蔡振光、冯晓霞、蔡振耀、蔡恒星、劳华丽、刘菲、湛江市恒生实业有限公司、湛江市恒生铝业有限公司、湛江市光扬电器有限公司、湛江世邦电器有限公司、珠海市新恒生电器有限公司、湛江市光扬电热元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全秋燊,蔡振光,冯晓霞,蔡恒星,刘菲,劳华丽,蔡振耀,湛江市恒生实业有限公司,湛江市恒生铝业有限公司,湛江市光扬电器有限公司,湛江市世邦电器有限公司,珠海市新恒生电器有限公司,湛江市光扬电热元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湛遂法城执字第63号申请人执行人全秋燊,男,汉族,1968年7月14日出生,住遂溪县。被执行人蔡振光,男,汉族,1959年8月24日出生,住湛江市赤坎区。被执行人冯晓霞,女,汉族,1970年11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蔡恒星,男,汉族,1984年4月25日出生,身份证地址:住湛江市赤坎区。被执行人刘菲,女,汉族,1986年8月2日出生,身份证地址:武汉市江夏区。被执行人劳华丽,女,汉族,1956年10月18日出生,住湛江市赤坎区。被执行人蔡振耀,男,汉族,1958年2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湛江市恒生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湛江市赤坎区前进路88号。法定代表人蔡恒星,董事长。被执行人湛江市恒生铝业有限公司。地址:湛江市官渡工业园C区恒业路1号。法定代表人蔡恒星,董事长。被执行人湛江市光扬电器有限公司。地址:遂溪县遂城镇。法定代表人冯晓霞,董事长。被执行人湛江市世邦电器有限公司。地址:遂溪县岭北镇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劳华丽,董事长。被执行人珠海市新恒生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恒星,董事长。被告湛江市光扬电热元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振光,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全秋燊与被执行人蔡振光、冯晓霞、蔡振耀、蔡恒星、劳华丽、刘菲、湛江市恒生实业有限公司、湛江市恒生铝业有限公司、湛江市光扬电器有限公司、湛江世邦电器有限公司、珠海市新恒生电器有限公司、湛江市光扬电热元件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2月10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及车辆。经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暂时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同时,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湛遂法城执字第8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哲杰审判员  李炳文审判员  谭春永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钟国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中止执行:(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