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湖北慧通虹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慧通虹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536号原告湖北慧通虹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红军、韩探君,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黄先进,湖北扬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慧通虹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祥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慧通虹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慧通虹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慧通虹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湖北慧通虹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傅若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