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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蔡晓强与邓建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晓强,邓建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621号原告蔡晓强。被告邓建博。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晓强诉被告邓建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晓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晓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晓强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