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蔡晓强与邓建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晓强,邓建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621号原告蔡晓强。被告邓建博。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晓强诉被告邓建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晓强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晓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晓强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丽娇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