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刑二终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尹厚旺、陈锁合同诈骗二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厚旺,陈锁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冀刑二终字第60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厚旺,系山西军创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盗窃于1994年11月被劳教二年。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12月6日被刑事拘留(2013年12月4日被抓获),2014年1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高飞,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锁,系山西军创投资有限公司经理,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5月23日被抓获),同年7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尹厚旺、陈锁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1日作出(2014)石刑初字第00142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尹厚旺、陈锁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闫爱茹、李旭胜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尹厚旺及其指定辩护人高飞,原审被告人陈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一)2012年2月24日,被告人尹厚旺以虚假注册成立的山西军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创公司)名义与山西汾西晟通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通公司)签订了军创公司以16亿元价格购买晟通公司佛殿沟煤矿的《煤矿股权转让合同》,尹厚旺在没有资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情况下,仍与被告人陈锁商量着将该煤矿对外承包以收取保证金。2012年3月,陈锁经朋友介绍认识了受害人刘某后,跟刘某说军创公司购买了晟通公司的佛殿沟煤矿欲对外承包,要求承包方先付300万元保证金,并向刘某提供了政府批文及军创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材料。刘某因资金紧张,就与石家庄的受害人黄福生商量着共同承包,由黄福生负责投资,由刘某负责管理。2012年3月21日,刘某与军创公司在山西省太原市签订了承包合同,黄福生分两笔将300万元保证金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尹厚旺,尹厚旺将钱款用于与冯某在海南三亚进行的合作开发项目。2012年4月30日,刘某组织工人到佛殿沟煤矿进行开工准备时,被佛殿沟煤矿法定代表人石某制止。刘某、黄福生得知该煤矿仍系晟通公司所有后,多次找尹厚旺及陈锁要求退还保证金,二人拒不退还,后尹厚旺逃匿。陈锁将收取刘某的好处费基本退还。尹厚旺于2013年12月4日在陕西西安一宾馆内被抓获,陈锁于2014年5月23日在家中被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抓获经过载明:2013年12月4日,尹厚旺在陕西省西安市大街莲湖分局东20米处润泽宾馆内被抓获;2014年5月23日,陈锁在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向阳村后街43号家中被抓获。2、户籍证明载明:尹厚旺,男,汉族,1954年9月14日出生,户籍地及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向阳村油房巷9号2户,因盗窃于1994年11月被劳教2年;陈锁,男,1958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及住址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向阳镇向阳村后街上43号,无犯罪记录。3、搜查笔录载明:2014年1月16日,侦查人员对军创公司的办公地点进行了搜查,扣押了部分合同复印件。4、军创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载明:该公司于2010年5月2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尹厚旺,公司注册资本壹亿元,经营范围为高速公路的投资与管理,对工业、农业、科技项目的投资。5、军创公司交税证明载明:该公司自2011年6月1日至2013年7月1日的交税情况明细,共三次计税记录,总计锐金额为2316.67元。6、承包合同载明:2012年3月21日,甲方尹厚旺与乙方刘某签订了开发甲方矿井的煤炭资源合同,合同上有尹厚旺和刘某的签字,并盖有军创公司及浙江中隧建设有限公司佛殿沟煤矿项目部公章。7、中国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收据载明:2012年3月23日及2012年3月27日,黄福生分别汇款100万元、200万元给尹厚旺;军创公司于2012年3月27日收到刘某的押金300万元;黄福生于2012年3月23日汇款14万元给刘某。8、收条载明:2012年3月28日,陈文喜、贾某收到刘某中介费23万元;陈文喜收到刘某4万元。9、尹厚旺的6222080502000650772账户明细及冯某账户明细载明:尹厚旺账户2012年3月23日前的余额为3.8976万元,2013年9月6日前余额为0.1084万元,期间,有来自黄福生账号的300万元资金流入及尹厚旺将500万元转入冯某账户的流水记录。10、冯某、关某账户流水明细载明了该账户资金流水及互转情况。11、采矿许可证载明:晟通公司具有对山西临汾汾西县矿区面积为8.306平方公里的采矿权,矿区范围已副本标明。12、股权转让合同书载明:甲方晟通公司以16亿人民币转让100%股权给乙方军创公司,合同约定甲方收到订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初设报告、图纸等交于乙方,同时乙方付给甲方6亿元。合同于2012年2月24日签订,并有石某及尹厚旺的签字,加盖有甲乙双方的公章。13、证人石某(晟通公司法定代表人)证言证明:2011年12月前后,其与军创公司签定过一份收购协议,协议约定军创公司出资16亿元收购佛殿沟煤矿店的煤矿,分三笔付完,第一笔5亿元,于签定合同后一个月内付款,第二、三笔按进度付款。合同签订后,对方一分钱也没付,该合同因对方没有履行而终止了。14、黄福生(报案人)陈述证明:2012年3月份,刘某来石家庄向其介绍了山西军创公司的情况,称该公司在临汾市汾西县花16亿元购买了一个煤矿,煤质很好,年产煤120万吨,正对外承包,并称贾某、陈文喜二人能帮忙联系。刘某还说他的资金全用在云南煤矿了,便请求其出资共同合作,其答应了。3月底,刘某说军创公司的经理陈锁与他签订了《承包合同》,法定代表人尹厚旺也签字了,合同期限5年,但需要交纳300万元押金,还要支付施工挂靠手续费和签订合同的中介费共64万元。之后,其转给尹厚旺300万元,军创公司给刘某出具了300万元的押金收据,其又转账给刘某14万元,给刘某现金50万元。4月30日,刘某组织工人在煤矿举行了开工仪式,原煤矿的老板石某及陈锁都参加了。6月份的时候,刘某再次找其要钱,其因工人始终无法正式开工而发火,但还是给了刘某些钱用于发工资。几个月之后,刘某对其说:“石某说煤矿不是军创公司的,还是山西汾西晟通煤业公司的,因军创公司买煤矿时一分钱都没给山西汾西晟通煤业公司,就不让再施工了。”其随后了解得知,军创公司并无任何该矿的开采手续及资质。之后,刘某便开始找军创公司要求退还押金并赔偿损失,陈锁说得找尹厚旺,其去军创公司却一直见不到尹厚旺,其刚开始给尹厚旺打电话时,尹厚旺说他在外地,拒绝见面,后来再打尹厚旺电话时就联系不上了。15、黄福生的举报信所述内容与所供基本一致。16、证人刘某(中间人)所写情况材料证明:2012年2月,陈文喜给其打电话说军创公司在汾西购买了佛殿沟煤矿,正对外承包,其就去找陈文喜,在场的贾某说他也承包了,还交了押金。随后,陈文喜及贾某带其去见军创公司的副总陈锁,陈锁拿出了军创公司与佛殿沟煤矿原老板石某签的买卖合同,并说军创公司已买了佛殿沟煤矿,煤质很好,年产120万吨,还提供了煤矿图纸、政府批文及军创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材料,并提出承包得有二级资质及300万元押金等条件。其由于资金全用在了云南的煤矿上,便于3月份找到了黄福生想让他出资合作承包煤矿,黄福生同意进行合作,并让其负责矿上的所有管理,赢利后二人对半分红。3月21日,其去军创公司,与陈锁和尹厚旺在由陈锁起草的合同上签了字。3月22日,其将签订合同的事告知了黄福生,并向其要64万元用于支付挂靠手续费和合同中介费。随后几天,黄福生共给尹厚旺打了300万元,并给其64万元。4月30日,其组织90多名工人入矿举行了开工典礼,陈锁、石某等人都参加了典礼。随后,其准备正式开工时,因军创公司手续不全,迟迟不能开工。其后来找到石某,石某说佛殿沟煤矿确实卖给了军创公司,但军创公司一分钱也没有给,该煤矿不属军创公司,所以他不让施工。之后,其了解得知,该煤矿确非军创公司的,军创公司没有任何开采手续和相关资质,军创公司没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后来,其就找军创公司要押金,陈锁说得找尹厚旺,其多次找尹厚旺,却见不着尹厚旺,尹厚旺只在电话里说过三五天退,但每次都没退。后来,其电话都联系不上尹厚旺了。17、证人刘某(中间人)证明:其是通过其爱人的同学贾某知道军创公司及尹厚旺的。2012年3月21日,其与尹厚旺签订了《120矿井安全生产承包合同》,签订合同前,军创集团出示了军创集团与佛殿沟煤矿签订的转让协议、采矿证、省政府批文(晋政函(2012)122号)、国土资源部的函(国土资司函(2011)236号)等材料。签合同时,其除了给军创公司300万元保证金外,还给过陈锁好处费。18、证人贾某(投资介绍人)证明:其是通过朋友认识尹厚旺的,2012年2月,其和几个朋友与尹厚旺签订了承包山西省乡宁县坡低沟煤矿的合同,并付了200万元的保证金。其和尹厚旺签合同时,尹厚旺说他用了几十个亿买了很多煤矿,正对外承包,其朋友刘某随后通过其介绍也与军创公司签订了承包煤矿的合作协议。刘某还出了中间费给陈锁。军创公司当时说坡低沟煤矿是他的,但一直开不了工,其后来才知道矿主是石某。其知道被骗后,多次找尹厚旺,但尹厚旺一直推,后来就联系不上了,保证金没有要回。19、证人冯某(海南昱昌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人)证言证明:其和尹厚旺的公司同属于中国城乡军创委员会,其是通过该委员会的主任谭青山认识尹厚旺的,通过谭青山的联系,其公司与尹厚旺的军创公司合作开发三亚市天涯镇军旗基地、军旅会馆等项目,双方于2012年4月22日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2012年4月22日前由军创公司向其公司支付100万元用于项目启动,2012年4月28日支付1000万元,2012年5月15日前,由军创公司投资1亿元,待款项到位后,进行股东变更。尹厚旺陆续打了500万元后,再也没有打过款,该款都用于了城中村改造项目,其公司在三亚的负责人是关某。尹厚旺打过来的300多万元钱基本上都用在三亚的项目上了,主要由关某负责各项开支,花35万元买了一辆车,其他钱都用于公司正常接待了。20、证人关某(海南昱昌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证言证明:其具体负责公司在三亚市天涯镇红塘村的城中村改造项目,该项目已投入380多万元,都是冯某投入的。工资方面支出160多万元,招待费花了40万元,设计费花了65万元,办公费花了将近20万元,村里红白喜事及逢年过节的支付将近100万元,但公司没有记账。21、被告人尹厚旺供述:其是军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该公司2012年2月成立,公司前身是山西军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是找代办公司办理的,1亿元的注册资金并不是公司的钱,公司近三年没有经营,基本没纳过税,每月向税务部门报的是空帐。2012年2月24日,其与晟通公司签订了收购佛殿沟煤矿的协议,协议约定由军创公司支付16亿元给军创公司用于购买该煤矿所有权。协议因军创公司没有资金而没有履行,佛殿沟煤矿不是军创公司的,是晟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石某。其因军创公司资金紧张,便与公司业务经理陈锁商量着通过向外承包的方法收取保证金用于公司及个人,对外承包煤矿的条件及保证金的事情主要由陈锁去洽谈,如果符合商定的条件的话,其就签字。2012年3月,陈锁与刘某经过商谈后,双方于2013年3月21日签订了《120矿井安全生产承包合同》,120矿井指的就是晟通公司所属的佛殿沟煤矿。合同约定佛殿沟煤矿由刘某承包,刘某向军创公司交纳保证金300万元,其与陈锁都在合同上面签了字,刘某分两笔将300万元款打入其账户。2012年3月份,经“中国城乡复转军人工作委员会”主任谭清山介绍,军创公司与三亚一个公司合作准备成立一个新公司,建设三亚老干部活动基地,由军创公司投入资金壹仟万元,占51%股份,但由于军创公司没有那么多资金,只投入500万元后就没有继续投入了。其投入的500万元中就包含那300万元的保证金。21、被告人陈锁供述:其是2012年1月到军创公司上班的,主要负责对外联系。2012年2月,军创公司与晟通公司签订了购买佛殿沟煤矿的协议,但因军创公司没有付款就没有履行。因为军创公司资金紧张,尹厚旺与其商量着将佛殿沟煤矿对外进行承包收取保证金。2012年3月21日,其与刘某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刘某承包佛殿沟煤矿,承包期限为5年,刘某付保证金300万元。该合同也是其与尹厚旺一起商定的,刘某先后将300万元保证金打到了尹厚旺的个人卡上。2012年7、8月份的时候,刘某给过其80万元,其中有好处费,也有借款,其最后都退给了黄福生。佛殿沟煤矿是晟通公司的。(二)2012年2月9日,被告人尹厚旺以对外承包山西军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创集团)名下乡宁县坡底沟煤矿的名义与受害人李某甲签订了《90万吨矿井安全生产承包合同》,收取受害人张某、李某甲保证金200万元后,退还李某甲40万元,其余保证金用于其他引资项目而拒不退还。该坡底沟煤矿实为山西天润煤化集团德通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通公司)所有,与山西军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无任何关系。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企业档案载明:山西军创公司于2010年5月2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尹厚旺,经营项目为高速公路的投资与管理,对工业、农业、科技项目的投资;德通公司享有该公司矿山的采矿许可证。2、《90万吨矿井安全生产承包合同》载明:2012年2月9日,甲方尹厚旺与乙方李某甲签订了开发尹厚旺的煤炭资源合同,工程地点为山西省临汾市乡宁县山西天润煤化集团德通煤业有限公司(原乡宁县坡底沟煤矿),合同上有尹厚旺和李某甲的签字,并盖有山西军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太原市海溢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公章。3、中国农业银行转款凭证载明:2012年2月10日,张某转款160万元给尹厚旺。4、收款收据载明:军创公司于2012年2月10日收到张某保证金200万元。5、保证书载明:军创公司于2012年2月10日收到张某200万元承包煤矿生产的保证金后,该工程已近16个月都未能开工,该公司保证于2013年6月20日17时前一次性支付200万元,若到期不能付清将连本带息一并归还。尹厚旺于2013年6月7日签字。6、被害人张某陈述:其通过贾某的介绍认识了山西军创晋阳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丽丽,又通过张丽丽的介绍认识了军创公司的尹厚旺及陈锁。尹厚旺称军创公司在乡宁县坡底沟有自主经营的煤矿要对外承包,陈锁也说项目没问题,其和李某甲商量后决定合伙承包。2012年2月9日,承包合同在太原签订,合同约定:其交纳200万元押金后,其以太原市海溢建筑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包军创公司在山西乡宁县坡底沟煤矿的安全生产。其以现金支付及转账的形式将200万元给了尹厚旺,尹厚旺出具了收据,并承诺2012年3月17日开工。之后,其先后多次与尹厚旺联系开工的事,尹厚旺却编造各种理由拖后开工时间,其便要求退还保证金,尹厚旺出具保证书保证于2013年6月20日前归还200万元。保证期限到了后,尹厚旺一分未还。后来,其打听到军创公司在乡宁根本没有煤矿。合同让李某甲签字主要是想让李某甲负责。商谈合同期间,其曾联系尹厚旺要去煤矿看看,尹厚旺都说矿长不在,就没去成。7、张某、李某甲报案材料载明的主要内容与以上陈述基本一致。8、证人李某甲证明:2012年初,张某说他要承包军创公司在乡宁县坡底沟的煤矿,让其负责生产并代表他签订合同,其同意了。张某支付了200万元的保证金,但煤矿却无法开工,其得知尹厚旺不能履行合同后,便向尹厚旺要保证金,尹厚旺于2013年4月份退回了40万元,其余的160万元尹厚旺一直没给。9、证人李某乙(山西天润煤化集团德通煤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证明:其不认识尹厚旺,也不知道山西军创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其公司从未与军创公司有过任何联系,其公司从未授权委托山西军创投资发展公司签订《关于天润煤化集团德通煤业公司安全生产的承包合同》。10、尹厚旺供述:其于2010年5月成立山西军创集团有限公司,一直想投资购买煤矿,但没钱,就想从外面引资。2012年2月初,经张丽丽等人介绍,其与与临汾的张某一起签订了承包煤矿的合同,合同约定:其将自主经营的山西天润煤焦集团德通煤业公司煤矿生产承包给张某、李某甲等人,并收取对方200万元风险抵押金。随后,张某交给其200万元保证金。其公司实际上与德通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当时就是想用一个大的煤矿取得对方信任而已。其收钱后,对方一直催其开始生产,其就编各种理由推托。对方发现其与德通公司没有关系后,就索要200万元押金,其于2012年中旬退给对方40万元,其余的钱都用于引资了。11、被告人陈锁供述:2012年初,军创公司所属的山西军创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丽丽带着几个人来到公司,声称是尹厚旺让他们来公司商谈承包煤矿的事情的,因尹厚旺当时不在,承包协议都放在尹厚旺那儿,张丽丽他们就走了。第二天,尹厚旺回来后,张丽丽再次来商谈了承包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是军创公司将乡宁坡底沟煤矿承包给张丽丽,张丽丽要交纳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是尹厚旺定的。乡宁坡底沟煤矿实际是山西天润集团德通煤业有限公司的,将煤矿对外承包主要是想收取一部分保证金。被告人尹厚旺及陈锁的辩护人均提出本案系单位犯罪之意见,经查,军创公司系尹厚旺找代办公司注册成立,且公司成立后以骗取保证金为主要活动内容,并将骗取的保证金存于个人账户后个人支配,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对于被告人尹厚旺所提军创公司是受他人指派而合作投资成立的,因合作方资金没到位所以才没有履行合同,非其个人的主意之意见,经查,尹厚旺系军创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对该公司的经营活动享有决策权,其与他人鉴定协议收取保证金用于投资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构成合同诈骗罪。对于其辩护人所提被告人有主动退赃情节,经查,尹厚旺确有退款的情节,所辩在认定诈骗数额时将予以采纳;对于其辩护人所提尹厚旺认罪态度好之意见,经查属实;对于其辩护人所提尹厚旺系初犯及主观恶性小之意见,经查,尹厚旺犯罪数额特别巨大,并给被害人造成重大损失,所辩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陈锁辩称其是给领导打工的,处于被领导地位及其辩护人所提陈锁是受单位及尹厚旺的指派而参与犯罪之意见,经查,陈锁在公司受尹厚旺领导,其对公司的运行不享有决策权,对收取的保证金亦不享有支配权,在合同诈骗中起辅助作用,属从犯,可减轻处罚;对于其辩护所提陈锁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及积极退还好处费之意见,经查属实;对于其辩护人所提陈锁无前科劣迹之意见,经查属实。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尹厚旺与陈锁商量后,采用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与他人签订合同并收取保证金,将合同保证金用于个人投资,拒不返还;被告人尹厚旺还冒用他人名义与受害人签订合同骗取保证金,两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合同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在共同犯罪中,尹厚旺系领导者,起主要作用,属主犯;陈锁听命于尹厚旺指挥,起次要作用,属从犯,并退还好处费,可减轻处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以被告人尹厚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以被告人陈锁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尹厚旺、陈锁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尹厚旺上诉主要提出,一是其本意是搞实体,并非有意实施合同诈骗,因登午金融投资集团的资金没有到位,造成资金断链;二是刘某承包煤矿的合同是与陈锁谈的,其是租赁别人的公司,不能转帐,故将款打入其个人账上;三是军创委员谭清山强行让其投资三亚市天涯镇军旗基地、军旅会馆项目的,其也是被害者;四是其收取张某、李某甲的200万中的160万由郭护生付给了中国登午金融投资集团。其辩护人辩护主要提出,尹厚旺有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陈锁上诉主要提出,一是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以单位犯罪论处,理由是没有证据证实军创公司系为了违法犯罪而设立,涉案保证金是通过军创公司决策机构决定,以军创公司的名义收取的。二是原判对其量刑重,理由是其是受单位及尹厚旺的指派而参与犯罪,已积极退赃。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决。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尹厚旺以山西军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创公司)名义与山西汾西晟通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通公司)签订《煤矿股权转让合同》,以16亿元价格购买晟通公司所属的佛殿沟煤矿,后尹厚旺在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情况下,与上诉人陈锁商量将该煤矿对外承包收取受害人刘某、黄福生保证金300万元,因尹厚旺将所收保证金作其他用途致使不能归还。上诉人尹厚旺还将属于山西天润煤化集团德通煤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通公司)所有的乡宁县坡底沟煤矿承包给张某,并收取受害人张某、李某甲保证金200万元,后经张某、李某甲多次催要,退还李某甲40万元,其余用于其他项目而未能退还。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承包合同、银行业务凭条、收据、股权转让合同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上述证据均经一、二审庭审举证、质证,且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对尹厚旺上诉所提因登午金融投资集团的资金没有到位,造成资金断链,其非有意实施合同诈骗,投资三亚市天涯镇军旗基地、军旅会馆项目是被谭青山所迫的理由。经查,上诉人尹厚旺所称登午金融投资集团公司同意为军创公司融资64亿美元的事实,只有上诉人尹厚旺的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上诉人尹厚旺隐瞒真相将他人所有的煤矿对外承包,并收取保证金不能退还,所提非有意实施合同诈骗的理由不能成立。所提投资三亚市天涯镇军旗基地、军旅会馆项目是被迫的理由,经查,上诉人尹厚旺代表军创公司与海南昱昌投资公司签订了共同开发三亚市天涯镇军旗基地、军旅会馆项目的协议,无证据证实尹厚旺在签订合同时受到威胁,故所提理由不能成立。其辩护人辩护所提尹厚旺有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经查,原判已予以认定。陈锁上诉所提应以单位犯罪论处的理由。经查,尹厚旺找代办公司注册成立军创公司,后在公司没有任何经营收益的情况下,尹厚旺个人与陈锁商议将并未取得经营权的山西汾西晟通煤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佛殿沟煤矿承包给他人生产,收取保证金后存入尹厚旺个人帐户,并由尹厚旺决定将保证金作其他用途,故所提属单位犯罪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认为,上诉人尹厚旺、陈锁共同商议采取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刘某、黄福生300万元、上诉人尹厚旺以虚构合同标的为手段骗取张某、李某甲160万元后,尹厚旺将上述款项用于其他项目,二上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尹厚旺在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陈锁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原判认定上诉人尹厚旺、陈锁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刘某、黄福生300万元、尹厚旺诈骗张某、李某甲160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对尹厚旺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对陈锁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量刑适当。但原判未判决责令二上诉人退赔受害人的财产不当,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刑初字第00142号判决中的第一、二项,即被告人尹厚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被告人陈锁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二、撤销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石刑初字第00142号判决中的第三项,即依法追缴被告人尹厚旺、陈锁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三、依法追缴上诉人尹厚旺、陈锁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不足部分责令上诉人尹厚旺、陈锁予以退赔。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建民代理审判员 康立广代理审判员 赵成燕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汤瑞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