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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民一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03

公开日期: 2016-08-02

案件名称

原告鲍某某诉被告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鲍某某,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565号原告:鲍某某,男。被告:丛某某,女,其他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鲍某某诉被告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公告费120.00元,由原告鲍某某负担270.00元,余款150.00元退回原告鲍某某。审 判 长  刘凤桐审 判 员  赵成华代理审判员  朱北斗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书宁 来自: